湖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第四单元简报
数据更新:2021-11-01
第四单元由胡正昌副院长主持。

蒋清华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党的领导法规“溢出效力”辨析》。他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主张党的领导法规具有党外效力的观点进行了反思。第一个方面是把党的领导法规关系的主体区分为党内的直接被领导主体、党外的简接被领导主体(领导对象)。第二个方面是区分宪法层面党的领导权和部门法(部门党规)层面党的领导权。他认为,党的领导法规作为党内法规,对非党组织和非党员具有影响力而非直接约束力。所以,领导法规在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方面发挥作用是有限的,领导法规必须与组织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一道协同发力,增强领导法规实效性在根本上是靠加强党的建设而不是党规溢出效力。正因为如此,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党的全面领导,同时狠抓党的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涵盖领导法规之外的党内法规制度。

蒋清华副教授报告结束后,吕宁副教授对其进行了点评。就“溢出效力”范畴、具体的被领导主体和领导对象的区别及其相应的领导权等问题进行深入阐述。

随后刘怡达教授作出了主题为《法律中“党的领导”条款及其合宪性调控》的报告。本次报告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问题意识:刘教授用“一个现象、两个原因、三个问题”的思路清晰地阐明法律和“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和规定,并提出了关于“党的领导需不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重要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党的领导”应否入法;第三个问题是党的领导在法律中的具体形态,他认为可以分为表明党领导某项工作或特定对象、规定党的机构承担某些法律职责、将拥护党的领导作为法律义务或入职条件和借由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党的领导这四个具体形态;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党的领导”入法方式的合宪性调控。
最后,刘怡达教授提出:“党的领导”入法方式的合宪性调控要先确定标准。

陆强老师在点评环节认为,报告思路清晰,资料详实,让我们对八二宪法以来立法中有关中国共产党的条款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并分享了自己的一些思考。他认为,“党的领导”是国体意义上的宪法命题,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人民代表大会是选举层面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的。法律中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机构承担某项职责,是“党的组织”入法,而不是“党的领导”入法。党的机构因应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实施法律的权力,不能视为是党的领导权,我们需要把党的领导权和党的执法权做一个严格的界分。
